喀左县某厂使用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及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案
发布日期:2022-06-17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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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左县某厂进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用的1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及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 6日依法对上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购买安装起重机后,未在该起重机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构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申请检验,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处罚。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