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交通运输局就喀左县凌绥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完毕、已回复)
发布日期:2022-06-29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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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凌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喀左段)征地动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喀左县凌绥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5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到喀左县交通运输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张海贵

联系电话:4822445

通讯地址: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胜利路53号

邮编:122300

                                                                                                                                                                           喀左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9日

 

喀左县凌绥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

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凌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喀左段)征地动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实施原则

(一)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各乡镇街政府是贯彻征地动迁、协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凌绥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负总责。

(三)打击“三抢”原则。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线范围内抢裁、抢种、抢建,凡是抢裁、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妥善安置被征地动迁群众。

(四)征收补偿公开化原则。在征地动迁核量结束后,将所有征地动迁核实的数量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五)地方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地上(下)物的动迁,按照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动迁资金。同时要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县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征地动迁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七)花卉、药材等本方案中未涵盖的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论予以补偿。

(八)凌绥高速公路项目按本补偿方案执行。

二、征收土地及其他费用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20]16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喀左县人民政府调整原南哨街道区片地价的批复》(朝政[202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费:旱田2000元/亩;菜田40元/㎡。

(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现行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市、县政府关于土地补偿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标准执行。

2.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三)不宜和不能耕种地(未征用土地所有权不变)补偿标准

1.不宜耕种地补偿标准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给予补偿。

2.不能耕种地(必须是在册耕地,不能耕种地原则上不超过0.2亩,特殊情况由现场各方共同认定)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20]16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喀左县人民政府调整原南哨街道区片地价的批复》(朝政[2022]23号)给予补偿。

3.不宜、不能耕种地认定,需喀左县凌绥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街、村共同到现场,视具体实际现状予以确认。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喀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凌绥高速喀左段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动迁补偿按照《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凌绥高速(喀左段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告》执行。

四、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和林木果树及苗木等动迁补偿标准

1.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动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一般林木动迁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3.零星树木动迁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4.干鲜果树动迁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5.苗木动迁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

五、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使用的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要保证施工单位、地方车辆正常安会行驶和群众行走方便,工程竣工后按照补偿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水泥砼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5—30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0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六、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照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1.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3万元;

2.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3.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占地宽度3米;

4.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占地补偿费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县政府关于土地补偿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标准执行,地上(下)附着物及林木果树等动迁补偿标准按《喀左县凌绥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执行(以上均含简易构造物)。

七、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一)企业动迁原则

1.企业必须按照该企业性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等要件,还要提供该企业土地取得方式的相关材料。如该企业证照不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企业。

2.征占部分对企业生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确定为局部动迁;征占部分对企业生产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确定为整体动迁。

3.企业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动迁补偿标准

1.事业、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等企业的动迁,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照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2.工业生产型企业,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照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补偿搬迁费。

3.正常营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2—4倍计算;非正常营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如半停产、部分车间生产),开工率达到50%以上,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1—3倍计算;开工率达到50%以下,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0.5—2倍计算。

4.平均月利润的确定要根据前三年平均产值、纳税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人员情况、能源消耗情况以及所属合法资产情况综合考虑。

5.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具评估报告,依评估结论予以补偿。

6.服务、养殖型企业停产损失补偿费和搬迁安置补助费一般不得超过3万元,规模较大的不得超过5万元,规模特别大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依法进行评估,依评估结论予以补偿。

7.对高速公路控制红线确定后审批的企业一律不予补偿。

(三)企业动迁出现争议解决办法

企业动迁出现争议首先确权核量,取得齐全完整的影像资料存档;然后可依次采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件:

1.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动迁补偿标准

2.一般林木动迁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动迁补偿标准

4.干鲜果树动迁补偿标准

5.苗木动迁补偿标准



截止到2022年7月5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和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