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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四五”期间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4     信息来源:朝阳市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引导、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拓宽融资渠道,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3号),结合当前资本市场新格局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方联动、分类推进”的原则,2025年前确保完成省企业上市“十四五”倍增计划规定的指标,力争每个县(市)区上市或挂牌公司达到2家(含)以上,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挂牌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挂牌。

资金补助政策

    拟上市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两级资金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政策为:

(一)对在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总额40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上市进度,辅导备案给予补助50万元,正式申报给予补助50万元、上市成功给予补助300万元。

(二)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上市进度,辅导备案给予补助50万元,正式申报给予补助50万元,上市成功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且融资额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的,由受益财政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朝阳(或外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朝阳),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此外,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并平移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执行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六)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其完成挂牌后,由受益财政补助20万元。

(七)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三、其他支持政策

(一)建立“服务秘书制”和上市“专班制”。由市、县两级发改(金融)部门共同组建“服务秘书”工作机制,负责跟踪企业上市动态,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帮助推动协调解决;对辖内有辅导备案企业的,由属地政府组建设立服务专班,企业注册地领导任专班班长,有关部门领导任专班成员,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难题,推进企业尽快申报。

(二)加强对后备企业的融资支持。通过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支持银行针对上市后备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协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按规定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三)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企业上市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意见;优先办理拟上市企业的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积极协助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规范和完善。

此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拟上市企业适当给予提供其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指标优惠、相同条件下拟上市企业报件优先办理等,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一事一议”。

四、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应取得已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资格。

(二)拟申报企业在完成相关补助阶段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属地发改(金融)、财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相关中介机构与企业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保荐承销协议、主管部门出具的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证明、辅导备案接受回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决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或核准企业发行债券的批复(备案)文件等。

4.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函或批复文件、股权融资核准批复(或股转系统备案函件)、股份登记确认书等。

5.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由同级财政拨付至申请企业。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朝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所有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渠道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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