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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朝政发〔2020〕3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信息来源:朝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2月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辽宁省防疫指挥部5号令要求,在做实做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抗疫情、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此政策措施。

一、严格审批,规范防疫,积极支持企业开复工

(一)严格审批后积极支持企业开复工。全力支持和组织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复产。按照《关于做好朝阳市生产经营企业开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朝新疫防指〔202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和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具备疫情防控条件,落实相关防控举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全力以赴支持企业项目开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重点推动企业开复工。发挥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按照《辽宁省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指南》和《指导意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属地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场)街的管理责任,市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督查、指导、服务责任,按层级分别为重点企业项目派驻特派员,负责协助企业落实防控责任,解决开复工企业、项目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重点开复工企业和项目的物资运送,支持企业开复工。为重点企业的生产物资和原材料供销车辆, 由市和县(市)区防疫指挥部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出具特别通行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做好企业用工保障

(四)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深入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失业保险政策支持。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政策。尽快开展2019年度稳岗补贴审核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在疫情期间,企业无法及时办理的失业保险缴费、保险关系及待遇异地转移、待遇审核等业务可逾期顺延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多措并举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利用“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开展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对有招工需求的企业,及时开辟网上专场招聘会。对于在本地发布招工信息的企业,免收广告费。按照全市中小企业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适时采取科学方式,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技能培训,满足企业生产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八)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三、加大企业财税支持

(九)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减免土地使用税,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所得额为负的减半征收房产税。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十一)优化退税服务。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疫情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妇联、人行等)

(十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先争取财政贴息支持。

坚决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贴息支持。对纳入国家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由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纳入省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由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

(十四)加大重点企业补贴。整合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朝阳银保监分局)

(十六)强化信贷政策支持。各银行机构信贷规模优先满足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对于省、市重点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名单企业,辽宁朝花药业、北票宏发食品等12户重点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高审贷效率,优先保障信贷额度要求。在政策、资金、利率、审批效率等方面倾斜,简化办贷流程,保证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全方位满足其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朝阳银保监分局)

(十七)争取专项信贷资金支持。为辽宁朝花药业、北票宏发食品等12户重点企业争取国开行和省交投集团合作的20亿元专项信贷支持,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建投公司、工业信息化局)

(十八)确保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对于防疫物资和设备生产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理信贷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各银行机构营业网点和线上渠道投入疫情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十九)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机构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疫情防控相关业务优先办理、随到随办,专人服务、快速响应;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制定专项服务方案,为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二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协调省担保集团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协调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一)申请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朝阳重型器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塞科瑞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喀左金牛铸造有限公司、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博艾格、长川制靴等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朝阳福康医疗器械等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十五)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六、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六)开通进出口产品“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鲜活易腐,大型、精密机器设备,农产品等特殊商品和企业的不同需求,综合运用上门验放、24小时预约通关、简化检验检疫监管手续等政策,依规开通各类快速通关“绿色通道”,通过推行“一次申报”“查检合一”等通关改革作业模式,实施提前申报、集中报关、预约通关等通关便利措施,实现进出口货物“即到、即审、即验、即放”快速通关。(责任单位:朝阳海关)

(二十七)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二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九)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三十)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责任编辑:李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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