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药房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发布日期:2022-04-27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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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喀左县某药房销售的所有药品均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2022年3月28日,经主管局长审批,决定立案调查。

该药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0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该药房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