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政发〔2022〕1号)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现将《喀左县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左县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基层社会治理,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朝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新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摒弃实物祭扫形式,传承慎终追远等优秀殡葬文化。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行政区域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二章  文明祭祀管理


第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文明有序、遵纪守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城区内办理丧事,严禁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禁止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纸钱。

第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祭祀用品、逝者遗物及花圈。

(一)城市道路、街(十字)路口等公共区域;

(二)广场、公园、景区、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人口集中地区、公路两侧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采取不提供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花圈服务等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的焚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祀,不鼓励焚烧封建迷信用品、花圈和逝者遗物等实物祭扫。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公约,规范殡仪服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村(社区)负责劝阻。

第十四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区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单位予以劝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城区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城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确定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涉及的单位或组织,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干扰管理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