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喀左县县本级行政处罚主体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政办发〔20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县本级行政处罚主体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喀左县县本级行政处罚主体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县本级行政处罚主体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处罚主体确认公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行政处罚主体确认公告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公告的种类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种类和权限范围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  行政处罚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确定调整行政处罚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主体提请行政处罚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或者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处罚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政府确定调整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五)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提请审查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八条  行政处罚主体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主体名称;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执法依据。

第九条  经确认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喀左县报》及喀左县人民政府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行政处罚主体公告后,相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可以将公告文本在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行政处罚主体公告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该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正式文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和公告:

(一)行政处罚主体发生分立;

(二)行政处罚主体发生合并;

(三)行政处罚主体名称变更;

(四)行政处罚依据变更;

(五)行政处罚种类和权限变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提请行政处罚主体审查的同时,一并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其委托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

(三)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四)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据;

(五)委托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权限;

(六)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经费来源证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由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订立。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据;

(三)委托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权限;

(四)委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受委托组织的执法经费来源;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双方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委托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同行政处罚主体一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未按本办法进行主体公告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停止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公告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6号)及本县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喀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委托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受委托组织全称)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条例》和《辽宁省××条例(决定)》的规定,喀左县× ×局委托 × ×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喀左县× ×局的名义对××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 ×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条例》、《××处罚办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组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喀左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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