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市)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房屋征收国有资产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喀左县房屋征收国有资产补偿安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房屋征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需上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实施征收。
(二)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对被征收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评估价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并适当给予合理的搬迁、安置费。
(三)收入上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将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六条 县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