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喀左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负责,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各乡镇街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同时,各乡镇、街、区对本辖区的各村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条 对乡(镇、街、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 乡镇街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 乡镇街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乡镇街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 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100%。
第三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各乡镇街区要于每年的11月30前搞好自查,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县政府组织县国土、农业、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于每年的11月底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第四条 各乡镇街区要切实加强耕地及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位置、等级等情况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抽样、巡查、专人划片管理和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影像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县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扎实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各乡镇街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所辖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全县耕地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各乡镇街区耕地目标达到本办法考核标准的,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乡镇,县里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对不合格的乡镇辖区内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