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住宅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政发〔2015〕3号)

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喀左县住宅日照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22日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喀左县住宅日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日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日照有效时间累计不应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在有效时间带内满足日照标准的,即为住宅符合日照要求。

  被遮挡居住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照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 

  (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出具《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对出具《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七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以下标准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在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地块以外和县城规划区内平房区以外的区域,原有住宅日照3小时以上,新建建筑遮挡后达不到大寒日3小时标准的,经济补偿基础价1万元,遮挡时间每分钟、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5元;

  每户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法为:1万元+户主采光面上的各窗总遮挡时间/户主采光面上的窗数*5(元/平方米 )*户建筑面积;

  每窗遮挡时间的计算方法为:180-建设后日照时间(分钟);

  户建筑面积以住宅房照为准。

  (二)在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地块以外和县城规划区内平房区以外的区域,原有住宅日照小于3小时,新建建筑遮挡后加剧影响的,经济补偿基础价1万元,遮挡时间每分钟、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5元;

  每户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法为:1万元+户主采光面上的各窗总遮挡时间/户主采光面上的窗数* 5(元/平方米)*户建筑面积;

  每窗遮挡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建设前日照时间-建设后日照时间(分钟);

  户建筑面积以住宅房照为准。
  (三)列入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地块内的居住建筑和县城规划区内平房区,遮挡时间每分钟、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2.5元;

  1.原有住宅日照3小时以上,新建建筑遮挡后达不到大寒日3小时标准的,以3小时为基数计算;

  每座住宅房屋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法为:单座住宅主采光面上的各窗总遮挡时间/单座住宅主采光面上的窗数*2.5(元/平方米 )*单座住宅建筑面积;

  每窗遮挡时间的计算方法为:180-建设后日照时间(分钟);

  单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该座住宅房照为准。

  2.原有住宅日照小于3小时,新建建筑遮挡后加剧影响的,以建设前日照时数为基数计算;

  每座住宅房屋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法为:单座住宅主采光面上的各窗总遮挡时间/单座住宅主采光面上的窗数*2. 5(元/平方米)*单座住宅建筑面积;

  每窗遮挡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建设前日照时间-建设后日照时间(分钟);

  单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该座住宅房照为准。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必须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日照达不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 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持双方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到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无理阻碍办公和生产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新建住宅由于自身建筑结构原因日照达不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告知,适当降低住宅销售价格,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办法中户(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均以房照为准;

  每户主采光面上的各窗如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或建设后未加剧影响的遮挡时间按0分钟计算。

  计算数据以《日照分析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建筑应事先采集数据并公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简称住宅)。住宅楼底部商业、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除外。

  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批准为居住的建筑被遮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遮阴事项处理完毕后,被遮挡人如将被遮挡住宅出租或转让的,不再予以安置或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列入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地块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喀左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2016、2017及2017年以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所含地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