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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6-23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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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喀政通告〔202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停车秩序,保障城区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切实解决城区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订本次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现将本次整治方案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21年6月23日开始
  二、整治范围:城区内主要路段
  三、整治任务  
  1.本次整治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城管大队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对黑色路面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停车,乱停乱放和路边石以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交警大队负责黑色路面车辆管理,城管大队负责路边石以上车辆管理。
  2.在城区道路黑色路面停放车辆的,应停放在施划的停车位,其他地方不允许停放车辆,在路边石以上停放车辆,应在划定好停车泊位内朝向一致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进行罚款。
  3.私家车在停车位、出租车在出租车停车位车身未按要求停入停车泊位,压线停放的,一律按违法停车处理。
  4.对在城区道路两侧占用公共资源停放的售卖二手车、弃用或者无主车辆,限期移除或强制移除;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报废。
  5.在校园周边乱停乱放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小商贩随意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等行为,依据相关要求予以清理。
  6.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准许不得在城区道路两侧圈占公共资源,严禁私设亭棚、道闸、栏杆、地锁、地桩、铁柱、铁链、石球、侧平石等障碍,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单位予以清除。
  7.对未经许可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场(位)牟利的,依法予以取缔。
  8.商场、大型超市、商业街等密集场所外的非机动车应在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停放在黑色路面,不按规定停放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