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司法局权责清单(2020)
发布日期:2021-04-13 信息来源:县编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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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力 类型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318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喀左县司法局 | 【规范性文件】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规章】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规】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规范性文件】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初审通过后,决定转报市司法局。 4.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保存档案备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319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喀左县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告知责任:不符合给付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3.审查责任:初审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初审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付。 5.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0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行政给付 | 喀左县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告知责任: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3.审查责任:初审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初审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付。 5.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喀左县司法局 | 【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1.申请的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及所需材料。 2.(受理)审查的责任受理的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指派)的责任: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4.(提供)援助的责任: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5.结案(归档)的责任: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2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喀左县司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扣减、拒绝支付和侵占、截留、挪用办案补贴。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1.收理案卷责任: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交回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案卷,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3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喀左县司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拟定奖励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报相关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县援助中心对上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初审、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程序进行审核,并提请领导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4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喀左县司法局 |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奖励表彰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批准后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并告知补正材料。 3.评审和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公示,并要求推荐单位组织公示。 4.上报责任:将公示后的评选名单上报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批,由部门或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会,颁发表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5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喀左县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奖励表彰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批准后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并告知补正材料。 3.评审和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公示,并要求推荐单位组织公示。 4.上报责任:将公示后的评选名单上报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批,由部门或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会,颁发表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喀左县司法局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奖励表彰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批准后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并告知补正材料。 3.评审和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公示,并要求推荐单位组织公示。 4.上报责任:将公示后的评选名单上报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批,由部门或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会,颁发表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