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2019)
发布日期:2021-04-15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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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权力
类型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891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行政确认 喀左县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1.受理责任:受理本县困难家庭及特困供养人员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
2.审查、核准责任: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政策规定,即时办理;对于未核准的材料,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2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 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喀左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机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2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 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喀左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3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喀左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