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商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1-03-05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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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喀左县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方便面、活酵母、红糖等食品超过保质期。至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超期食品不知售出时是否超过保质期,不记得具体销售时间,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12月24日,经主管局长审批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处罚。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