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一品城南侧地段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21-03-08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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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喀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一品城南侧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此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耕地,南至宜居佳苑小区,西至人民街,北至朝阳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二、征收人

喀左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喀左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喀左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被征收人

喀左县一品城南侧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均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2)按照补偿方案制定奖励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奖励补偿。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具备评估资质的三家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由选票最多的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如通过选票无法确定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随机确定。

(四)征收补偿办法

(1)房屋及大棚,按评估机构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照喀政发(2019)11号《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估价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依据估价结果进行补偿。

(3)地上作物的补偿办法:一是根据征拆树木、作物种类按合理株距、行距计算,按照喀政发(2019)11号《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协商补偿。二是不分作物的种类及数量,按2.3万元/亩进行补偿。两种补偿办法任选其一,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估价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依据估价结果进行补偿。

(4)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其纳税情况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估价机构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补偿。

(五)征收实施签约期限

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

(六)征收奖励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10%的签约奖励:

(七)补偿款的发放

征收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持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喀左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支取补偿款。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残值部分,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超出协议约定的搬迁日期的,被征收人视为自动放弃地上附着物残值,残值部分由征收人自行处理

七、强制征收程序

(1)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机构确定的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值及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发出《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通知》,被征收人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领取补偿款。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也未按《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通知》规定的时间领取补偿款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

逾期未交出土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喀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征收实施部门及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若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拒绝入户,被征收人将承担行政程序中的不利后果,征收

实施单位将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周边的同类性质的地上附着物价值确定补偿价值。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发布后,不得在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抢栽、抢种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客左县自然资源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