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交通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29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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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交通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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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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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3.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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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4.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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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5.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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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6.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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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7.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糟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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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8.在公路上及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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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9.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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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10.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界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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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11.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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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12.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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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13.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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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 14.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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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法保护条例的处罚 |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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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法保护条例的处罚 | 2.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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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法保护条例的处罚 | 3.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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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法保护条例的处罚 | 4.未持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行驶公路的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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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法保护条例的处罚 | 5.涂改、伪造、转让或者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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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 1.不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超载运输承运人 | 【行政法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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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1.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发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生效)第45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6.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2.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辆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生效)第45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车辆的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生效)第45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失效、仿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生效)第45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过期、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5.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生效)第47条第2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6.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生效)第45条第3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7.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生效)第46条第3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 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1月12日发布,2006年4月1日生效,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50条第6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 2.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和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的 |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生效)第48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82号)(2005年8月1日生效)(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议》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82号)(2005年8月1日生效)(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议》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来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82号)(2005年8月1日生效)(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议》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2.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6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㈣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㈤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㈣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㈤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进行处罚;对三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纪录事故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9条、第20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1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工作。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计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6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㈣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㈤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6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㈣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㈤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取得道路运输证不按照规定携带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2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客运站经营者不按照核定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48条不按照规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客运经营者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㈡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㈡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客运经营者甩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47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49条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客运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49条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擅自停班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㈡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20%以下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3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客运班车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49条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客运班车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49条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3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49条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㈡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对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5.对租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拒载、强行并客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㈠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㈡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辽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49条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所证人权利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10号令,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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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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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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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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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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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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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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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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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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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许可其继续经营。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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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车辆营运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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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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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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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
交通局、路政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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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10月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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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审核及路政人员现场查勘。 3.决定责任: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书、审批表、现场勘察图、协议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交通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4.送达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后,予以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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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确认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无 |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