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果树总站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31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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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果树总站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修订,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二十八条 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苗木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喀左县果树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从疫区调入果树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登记批准擅自转让和扩大种植从国外引进的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修订,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未经登记批准擅自转让和扩大种植从国外引进的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50-70%的罚款。
喀左县果树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修订,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三十一条: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至十年经济效益的罚款。
喀左县果树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擅自经营、推广和转让未经审定的果树种苗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修订,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二十六条:擅自经营、推广和转让未经审定的果树种苗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喀左县果树总站 决定责任: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果树种苗可以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报农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