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30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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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机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行为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4.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5.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6.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7.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8.对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同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9.对《许可证》进行涂改或者转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0.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擅自安装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1.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阳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4.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为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部门予以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处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5.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6.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7.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行为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8.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规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9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19.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0.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有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9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1.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有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9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2.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9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3.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条规定,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4.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5.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6.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7.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8.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出版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29.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0.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1.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2.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4.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5.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6.对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处罚 | 【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7.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8.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39.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40.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41.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42.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化、广播规章等的行为处罚 | 43.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2.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情形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3.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4.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5.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6.对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7.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8.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的行为处罚 | 9.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文化广电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有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4号主席令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有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4号主席令公布)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3.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5号主席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6号主席令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5.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6.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7.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有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6号主席令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行为处罚 |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有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4号主席令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 喀左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送,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时组织取证,可对现场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出具扣押清单;调查时两人以上出示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1)违法事实;(2)拟给予处罚的种类、依据;(3)陈述、申辩的途径;(4)听证的履行途径、时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喀左县文物管理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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