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31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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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在凌河保护区内建设和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凌河保护区内建设和扩大排污口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在凌河保护区内违法倾倒有毒有害废物、废液、废水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在凌河保护区内不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不采取水污染防治应急处理措施或不及时排除隐患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在凌河保护区内违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在凌河保护区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5月27日颁布)
第十四条 在凌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七)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5月27日颁布)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对在凌河保护区内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一)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5月27日颁布)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在凌河保护区内盗伐或滥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盗罚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有违法者支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凌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九) 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对在凌河保护区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  201672日修正)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凌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十)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5.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放牧、狩猎、开垦、烧荒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凌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六) 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凌河保护区内放牧、狩猎、开垦、烧荒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修订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对在凌河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有违法者支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8.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1999年1月28日通过 2011年11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9.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修订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对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以及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凌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二)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凌河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对擅自在凌河保护区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72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3.对在凌河保护区内从事影响河道、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 2002年8月29日修订 201672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1999年1月28日通过 2011年11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4.对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 2002年8月29日修订 201672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 2002年8月29日修订  201672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6.对在凌河保护区内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 2002年8月29日修订 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凌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四)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设施。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对在凌河保护区内新开河道、改变河势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1999年1月28日通过 2011年11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8.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1999年1月28日通过 2011年11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在凌河保护区内对大凌河环境、流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9.对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 自2013年2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凌河保护区实行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制度。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由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按照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统一组织出让。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治理保护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确定方式、补偿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
2.审核责任:核定补偿费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3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57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而获得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分成体制。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告知(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对象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环节责任:核定应当征收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金额。
3.收缴(决定)环节责任:被许可单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4 行政许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通过 2018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5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6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八 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7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8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持林权证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建成区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所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四)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承包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优先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龄限制。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前置审批
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10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11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12 行政许可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13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14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6】48号)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凌河保护 内由凌河局行使
15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喀左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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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