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28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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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设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喀左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台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等行为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喀左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台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喀左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台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