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28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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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检查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决定责任:决定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依法进入用能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监督责任: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
检查
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43号,2010年1月17日发布)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决定责任:决定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2.检查责任:依法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监督责任: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处罚 1.对未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未按规定的渠道及销售范围购销食盐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其所属的盐政稽查机构具体履行盐政稽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及销售范围购销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批发,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食盐
专营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及零售单位的处罚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们;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处罚 1.对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5万元以下罚款。(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行为的
处罚
1、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行为的
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行为的
处罚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行为的
处罚
4、对盗窃电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1、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2、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5、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能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2007年12月10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能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2007年12月10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02年5月1日颁布)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市、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墙改部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三)城镇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使用粘土实心砖,不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限制时限、范围的。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监督监察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
权力
经核
准审
批的
工业
固定
资产
投资
项目
节能
评估
报告
备案
【行政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及送达责任: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及时下达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
权力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2006年5月9日发布)                                               第四条  我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
第四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履行同级政府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职能。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核准的条件、程序 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咨询评估: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征求意见: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3.决定责任:申报材料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4.送达责任: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权力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2006年5月9日发布)                                               第四条  我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
第四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履行同级政府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职能。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咨询评估: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征求意见: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3.决定责任:申报材料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备案的决定。项目备案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4.送达责任:对经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对经审查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其他权力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                                                   第三条  申报程序:开采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县级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书的表格上签署意见。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开采黄金矿产的企业提交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到现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的文件和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详细说明情况。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现有已取得“黄金矿产批准书”企业的动态检查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
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 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资料审核: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审核: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相关资料,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等申请10个工作日之内,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申请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许可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喀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资料审核: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审核: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相关资料,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等申请10个工作日之内,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申请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