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服务业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31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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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服务业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检查 | 负责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4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给予兴建集贸市场批复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集贸市场批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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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第8号令,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7条第1款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给予酒类批发许可。 4.送达责任:将相关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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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等行为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3条第1项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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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隐瞒真实情况的等行为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4条第1项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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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服务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 1.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5号令,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2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3条第1款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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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行为处罚 |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第 19 号令,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8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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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4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6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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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4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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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3.对未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4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7条第2项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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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4.对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4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第2款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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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5.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3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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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6.对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3条第4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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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7.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9条第2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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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8.对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13条第1款第1项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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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有违法所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 |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1月15起施行) 第23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18号令,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23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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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第2款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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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第1款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7条第2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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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3.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5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8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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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4.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人,但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6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16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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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5.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6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19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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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6.对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8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21条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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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7.对特许向被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8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23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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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8条第1款 除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22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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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公告废止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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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3.对经营信用信用酒精、兑制酒类商品或者向无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企业采购白酒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辽宁省酒类办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4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酒类经营者经营食用酒精、加工兑制酒类商品或者向无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白酒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13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经营食用酒精,不得加工兑制酒类,不得向无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白酒。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查案件调查报靠,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说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说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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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 无 | 【规章】《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2001年3月30日发布, 200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04号修正) 第4条第1款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经济综合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品流通、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9条 领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属各市以上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由省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给予兴建集贸市场批复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集贸市场批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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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备案 | 无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第33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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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品油经营零售初审 | 无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令,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6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给予兴建集贸市场批复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集贸市场批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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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展促销活动需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备案 | 无 |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18号令,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20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订立制度责任:订立相关制度约束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2.现场检查责任:对市场进行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建立信用档案:对所检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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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零售商供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 | 无 |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营业面积核查责任:对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责任:对相关问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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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人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8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动态监测责任: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 2.制定风险预警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风险预警。 3.情况跟踪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批以确认是否具备资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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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无 | 【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3条第2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喀左县服务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核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批以确认是否具备资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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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确认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核 | 无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服务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