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28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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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检查 | 重点项目检查稽察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2012年3月1日印发)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 稽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并适时组织复查,监督整改情况,提出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稽察队伍建设: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稽察机构,加强稽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稽察机构和工作职能,选调优秀人员从事稽察工作。 |
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项目建设全过程。 2.督促整改责任:对稽察和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项目,责令项目法人及其主管单位立即纠正相关错误,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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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对一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想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二十条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备案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 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决定责任: (1)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予以备案。 (2)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备案。 4、送达责任: (1)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2)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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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一部分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压缩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
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送达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5.监管责任: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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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个1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2)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3)评审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4.送达责任: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应及时送达申请机关和项目单位。 5.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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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0号) 主要职责(二)负责…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审批。 |
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煤矿建设项目审核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通过技术改造项目应做出属否符合初审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对企业出具不予审批的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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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0号) 主要职责(二)负责…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审批。 |
喀左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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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