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农村经济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9-01-29 信息来源:喀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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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农村经济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2004年6月30日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其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 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并根据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资产的,除责令退回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资产金额10%至20%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平调集体资产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1.对无偿占用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农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一)无偿占用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2.对非法干预资金投放或者强令担保,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农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非法干预资金投放或者强令担保,造成损失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3.对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农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损失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4.对不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给农民分红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农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四)不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给农民分红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5.对挪用、侵占公款公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一) 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6.对截留或者挪用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截留或者挪用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7.对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8.对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四)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处罚 9.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1.对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一)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2.对超出规定比例限额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二)超出规定比例限额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3.对超出项目、超范围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劳务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三)超出项目、超范围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劳务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4.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未按照规定程序预决算和未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以及不接受审计监督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四)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未按照规定程序预决算和未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以及不接受审计监督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5.对未建立农民负担监督卡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五)未建立农民负担监督卡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6.对向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非法集资,擅自发放牌照、证件、簿册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非法集资,擅自发放牌照、证件、簿册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7.对擅自提高水费、电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提高水费、电费标准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8.对违反国家规定强制农民参加保险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国家规定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9.对强制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订阅报刊书籍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四)强制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订阅报刊书籍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10.对强行要求农民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开展达标升级和验收评比活动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五)强行要求农民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开展达标升级和验收评比活动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11.对执行职务、设置机构、购置设备、配备人员向农民摊派所需经费或其他经费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六)执行职务、设置机构、购置设备、配备人员向农民摊派所需经费或其他经费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12.对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11.25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七)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相关处罚 1.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相关处罚 2.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相关处罚 3.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相关处罚 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相关处罚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植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植物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相关处罚 1.对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第5号令,1995年2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相关处罚 2.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验讫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第5号令,1995年2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验讫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相关处罚 3.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第5号令,1995年2月25日施行)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相关处罚 4.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第5号令,1995年2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 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10%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相关处罚 5.对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第5号令,1995年2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相关处罚 6.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第5号令,1995年2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并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或者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相关处罚 7.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第5号令,1995年2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七)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植物保护站行使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1.对生产销售末取得登记证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3.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4.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5.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6.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而继续生产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行为的相关处罚 7.对未附标签、标签不全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1.对拒绝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规章】《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农业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2.对未审批影响农业环境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前,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或者停用,落实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补建环境保护设施,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3.对向农用水排放工浸泡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4.对未采取措施防止烟尘等对农业环境危害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三条 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须采取使用密闭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工业粉尘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危害。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5.对未按规定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基本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存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迳流、扬散等措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6.对不及时收回农膜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生产农药、易降解地膜,增加使用有机肥,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防止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责令限期回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7.对不符合规定的污、废水灌溉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8.对不按标准使用城市垃圾作为肥料等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垃圾、污泥或粉煤灰做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方可使用。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下岗下岗相关处罚 9.对未经治理的农业污染整治区种植为人畜直接食用的农业生物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六条 未经治理的农业污染整治区,不得种植为人畜直接提供食用的农业生物,不得放牧和饲养食用性动物,产品不得用于加工食品。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3.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4.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5.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6.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7.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8.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9.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10.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11.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12.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行为处罚 13.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相关处罚 1.对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活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给使用者、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相关处罚 2.对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相关处罚 3.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一)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相关处罚 4.对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超种子经许营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相关处罚 5.对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的。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相关处罚 1.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相关处罚 2.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2.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3.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5.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6.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7.对违法经营、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8.对低于或超出规定粮食库存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9.对违法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强制 对与品种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等物品及有关文件封存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3号令,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违法种子 【行政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可以查封涉嫌违法种子,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可以查封涉嫌违法种子,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1. 同2第十八条 。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14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违法种子 【行政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可以查封涉嫌违法种子,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检查 肥料监督检查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种子管理机构和具有种子质量检测资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持有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扦样员),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种子,责令当事企业立即就地封存不合格批次种子,停止销售行为,并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督促不合格种子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处置责任: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种子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检查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委托喀左县粮食局行使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许可 农药广告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附件2第25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许可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许可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条第二款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26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核查。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发给《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4.送达责任:将《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令第12号,2002年4月29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确认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确认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确认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规章】《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2年7月17日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条 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32 行政确认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5日予以修改)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确认 种植大户认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档案。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种植大户的认定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确认 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的确认与公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喀左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 2.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出具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4.送达责任:当事人领取相关证书或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