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审计局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日期:2018-12-12 信息来源:喀左县
浏览:

喀左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喀左县审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2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211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1.立案责任:通过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举报,确定具体审计单位。                                                                                                                                              

2.调查取证责任:审计人员通过现场审计和外部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3.审理责任: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审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5.决定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审计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喀左县审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1.立案责任:通过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举报,确定具体审计单位,开展审计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审计人员收集取得相关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证明材料。
3.审理责任: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审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前,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告知其改正,仍不改正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5.决定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的审计决定。
6.送达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审计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强制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等资料或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喀左县审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2010年12月28日颁布)
第七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第九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封存清单一般登记封存资料的名称、数量,封存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封存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还应当列明存储介质的名称、规格等。
  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存放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文件柜、保险柜、档案室、库房等加贴封条。
  封条上应当注明审计机关名称、封存日期并加盖审计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自行保管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对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进行保管或者看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
  审计机关指定被审计单位保管或者看管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的,应当在封存通知书中一并载明被审计单位的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受托保管的第三人应当履行保管责任,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启封,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 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2010年12月28日颁布)

1.决定责任: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资料或相关资产,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采取封存资料和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2.审批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暂停拨付或停止使用款项。                                                                3.告知责任:采取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暂停拨付或停止使用款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时应使用封条,开列清单、由执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检查 审计检查   喀左县审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1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1.检查责任: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后,编制审计方案;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2.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督促其进行整改。
3.处置责任:审计检查后,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清会)